(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呼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88号原告呼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宝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