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珊申请执行李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珊,李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珊,女,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海珠,女,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沿滩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海珠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颐和上院的房屋;二、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一切过户、转移等手续。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