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247号安明成申请执行安正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成,安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成,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xx。被执行人安某权,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XX。本院在执行安某成申请执行安某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某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安某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某成已主动兑现了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雄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