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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玉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石玉武。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北环路教育局东邻。原告石玉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9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冀B×××××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3日0时起至2014年8月2日24时止。2014年7月16日20时00分许,原告允许的驾驶人石超驾驶冀B×××××轿车沿运河东岸行驶至运河东岸时,与前方顺行停车张秀山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后又与路旁树相撞,造成张秀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115853元,请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承担责任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玉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田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