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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与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西门原啤酒厂内15幢。代表人:陈奇华。委托代理人:戴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丽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港区鼎锋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