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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霍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李秀丽,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秀丽申请撤回对被告霍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丽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