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秦亿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079号原告刘建华,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亿军,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厚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自强,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振文、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生产鞭炮所需的银粉和硫磺等原材料的销售,而三被告从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合伙承包双龙鞭炮厂和竹田鞭炮厂,在三被告合伙承包鞭炮厂期间,三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银粉和硫磺等原材料。2012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6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欠刘建华2008年-2011年共收材料票玖万陆仟元(票据作附件)(秦亿军已付13000元)”的条据。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该货款,但三被告以各��理由敷衍,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60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1、三被告与原告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在生意上的经济往来有100多万,且原告提交的条据只是三被告对尚未支付给原告的货款进行一个大致的结算,不是三被告正式出具的欠条,并不代表三被告欠原告相应数额的货款,至于三被告到底应支付原告多少货款,请求法院予以核实;2、原告提交的条据上载明“秦亿军已付13000元”,这13000元应当从三被告需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中扣除;3、三被告并非有意拖欠原告货款,而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了被告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生产鞭炮所需的银粉、硫磺等原材料的销售,三被告自2008年2月至2011年9月合伙承包双龙鞭炮厂和竹田鞭炮厂,在���期间原告向三被告提供银粉、硫磺等原材料。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每次原告向被告提供原材料后,被告之一都会出具一张产品入库单,双方的货款结算就以产品入库单为依据,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货款,则会从原告处收走相应的产品入库单。2012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尚在原告处的25份产品入库单进行了结算,25份产品入库单共计材料款99535元,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达成三被告欠原告材料款96000元的共识,并由被告秦亿军经手向原告出具了条据一张,载明“欠刘建华2008年-2011年共收材料票玖万陆仟元(票据作附件)(秦亿军已付13000元),秦亿军,2012年8月16号”。结算后,被告秦亿军按上述条据所载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故三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条据1张、产品入库单25张、调查笔录1份和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在合伙经营双龙鞭炮厂和竹田鞭炮厂期间,从原告刘建华处购买银粉、硫磺等原材料,原告刘建华与三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与三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就余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秦亿军作为三被告代表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条据,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2、关于三被告具体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数额,原告与三被告就原告提供的25张产品入库单结算后,达成三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96000元的一致意见,其中被告秦亿军已向原告支付13000元,故三被告尚需支付原告材料款8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支付原告刘建华材料款83000元,此款限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秦亿军、秦厚明、秦自强负担9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芸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