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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63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郭磊,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迎,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育有一女归××,被告系初婚。双方无子女。由于两人相识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阻挠原告照顾生病的母亲以及探望女儿,为此争吵,争吵时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严重影响双方正常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极大的痛苦,现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婚后无子女情况均属实。双方感情基础良好,从相识至今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去照顾且被告从未阻挠原告探视女儿和照顾母亲,并多次表示要把原告母亲接来一起生活。婚后被告主动汇钱给原告女儿作为其女抚养费,被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希望和好,当被告得知原告母亲摔伤后主动给其母亲送钱治病,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为初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此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