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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甲、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地址:磁县建设路70号。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该局案件执行室主任。被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冶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所作(2014)22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4)22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