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永宇与陈少智、倪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宇,陈少智,倪卫东,黄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王永宇,女,汉族,1945年6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智(TANDANTE),男,持澳大利亚护照,1950年12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倪卫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杨滢,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胜,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宇与被告陈少智、倪卫东、黄国胜民间借贷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68元,减半收取12384元,由原告王永宇承担。审 判 长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相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