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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光勇与江杰,杨露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勇,廖张义,杨露红,江杰,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33-1号原告秦光勇,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廖张义,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露红,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杰,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高镇文昌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189-8。法定代表人秦大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勇与被告江杰、杨露红、廖张义、重庆绿岛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光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光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减半收取6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原告秦光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