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执复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吴铁权与被执行人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权,陆建军,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葫执复字第0001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吴铁权。委托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斯特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陆建军。委托代理人韩洪和,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颖。申请复议人吴铁权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陆建军与曹庄镇头台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陆建军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无土地所有权。陆建军对承包地上进行修缮,建造房屋,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系违章建筑,所建房屋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在执行陆建军财产时,不能将该宗土地和地上房屋作为执行标的进入流通领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陆建军所承包头台子村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执行。申请复议人吴铁权称:兴城市人民法院以陆建军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不能进入流通领域而中止拍卖是错误的,农村“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物可进行评估拍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陆建军于2008年7月30日与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签定承包合同,将该村一荒废的土坑以每年2000元费用承包50年,承包后其投资二百余万元将该土坑填平并在上面兴建了场房,接通了电源。另申请执行人吴铁权与被执行人陆建军、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铁权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建军承包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执行人陆建军提出异议,兴城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承包地及地上物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吴铁权提出执行法院以陆建军承包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是错误的,认为农村“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物可进行评估拍卖,请求依法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陆建军、于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陆建军的财产就是此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承包经营权。该地上建筑物虽没有进行合法登记但并不影响其做为执行标的物对其评估拍卖,只是对其不能予以变更相关手续。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陆建军承包地上的违章建筑物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为由中止对其执行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所提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进行评估拍卖的观点,因在执行程序中并没涉及,故本院不予考虑。对其提出拍卖被执行人陆建军承包土地上建筑物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2、对陆建军所承包的头台子村土地及地上房屋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志远审判员 孟宪桐审判员 李跃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改;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子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以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