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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友松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友松,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27号原告陆友松,男。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东振,男,镇长。委托代理人卢龙,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干部。原告陆友松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友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友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友松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陆友松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陆友松。审 判 长  孙天舒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