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曲敦新与孙伟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敦新,孙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曲敦新。被执行人孙伟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敦新与被执行人孙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2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13)即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