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建海,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上诉人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报送案卷,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霓、吕伟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海、被上诉人黄某某均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黄某某父母赠与16万元的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增值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对被上诉人申请对文书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未按法定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