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袁其华申请执行王庆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其华,王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袁其华,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庆滨,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袁其华申请王庆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78049元、案件受理费1751元、上诉费17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共计给付申请人7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