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继玲与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玲,王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何继玲,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被执行人王大林,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户,住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许 云审判员 曹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成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