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倪冬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冬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冬枚,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冬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慧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尹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素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