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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肖阿每与张洪勃、黄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阿每,张洪勃,黄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265号原告肖阿每,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洪勃,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宝法,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阿每与被告张洪勃、黄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阿每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陈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