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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马英诉龚长夫、王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龚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耿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