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马英诉龚长夫、王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龚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耿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