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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龚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龚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59号原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渡发电厂远控大楼裙楼*层*****室。组织机构代码:72214512-1。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女,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龚海,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庭公司)与被告龚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庭公司诉称: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就仁怀联通公司管道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纠纷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内容为双方确认原告已经预付工程款350000元给被告。被告在该工程只用了25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被告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50000元,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50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返还上述款项,期限届满时起,被告应按照还款总款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至今被告都未返还原告的款项。现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1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6000元(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龚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仁怀联通公司管道维修工程承揽合同纠纷达成协议,并于2014年7月7日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双方确认原告已经预付工程款350000元给被告。被告在该工程只用了25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被告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50000元,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50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返还上述款项,期限届满时起,被告应按照还款总款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协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承揽合同承担纠纷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6000元,合计136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龚海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刘正玉人民陪审员???佘大其人民陪审员???王汝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钟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