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遵钢、刘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遵钢,刘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2-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朱泽,行长。被告:陈遵钢,男,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公民身份号码:×××1078。被告:刘晓红,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021。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遵钢、刘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陈遵钢名下预购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4栋2602房(预购证号:0100062541)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81506.88元为限。现原、被告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同意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遵钢名下预购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4栋2602房(预购证号:0100062541)房屋一套的查封,解封金额以人民币881506.88元为限。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美美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