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郑红,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红向申请人张伟支付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郑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