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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高电子材料(中山)有限公司与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高电子材料(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沛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泽元,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高电子材料(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