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丛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丛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丛立民,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丛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昌民督字第15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32.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结了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的账户94004701029224158。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督字第157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