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与叶李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叶李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98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陡溪片区B17西侧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7178491-5。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李果,女,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李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经开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