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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451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袁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