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2015)沅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胡子贱与被告朱建兵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贱,朱建兵,肖鹏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胡子贱,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艾家冲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赔偿款项等。被告朱建兵,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福西村*组***号。被告肖鹏辉,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万子湖乡白沙湖村白沙湖组***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晓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胡子贱与被告朱建兵、肖鹏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胡子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子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胡子贱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义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