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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星,绰号“爆皮”,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5月5日因扰乱生产秩序,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2日涉嫌故意伤害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星及其辩护人李学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星于2015年1月25日15时许,伙同“阿蒙”、“阿勇”(均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连州市丰阳镇湖江村委会办公楼门前空坪处,将前来收购砂糖桔的被害人杨某红和邝某加两人殴打至伤。2015年1月27日,经连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邝某加右眼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红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星对被害人杨某红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列举了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谅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邝某加。辩护人李学松认为,一、被告人吴某星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其行为属突发事件,其朋友参与殴打也是偶然的,事前没有商量,不应认定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星曾答应公安民警处理好一些事情后,过两天到派出所自首,而在答应公安民警当天就前往将被告人抓获,应当属于自首;二、被告人吴某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10000元。只是在庭上为了澄清一些事实,公诉人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星伙同“阿蒙”、“阿勇”(均姓名不详)等人,驾驶一辆小车从连州市丰阳镇的丰阳村前往丰阳镇的湖江村,到达湖江村委会办公楼门前空坪处,将正在该处收购砂糖桔的被害人杨某红和邝某加两人殴打至伤。2015年1月27日,经连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邝某加右眼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红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星对被害人杨某红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连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2日19时许,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连州市城西富龙饭店将被告人吴某星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星的年龄住址等户籍基本情况。3、连公(刑)勘[2014]K441882720000201501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星等人故意伤害案的现场连州市丰阳镇湖江村委会办公楼前空坪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勘查。4、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连)公(司)鉴(活检)字[2015]6号、7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邝某加右眼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红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腰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5、广东省韶关监狱[2011]韶监释字第104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星于2000年7月6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6、连州市公安局连公行罚决字[2014]00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星于2014年5月5日因扰乱生产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红收到了被告人吴某星的赔偿10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星从轻处罚。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胡某本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15时许,我在湖江村委会路口候车亭玩,一辆货车停着在收沙糖橘,一会儿,有一辆从丰阳村方向开来的小轿车停在货车处,从小车上下来几名青年男子,其中一人爬上货车将已装在车上的沙糖橘倒了4筐下地。接着另几人就对收橘子的老板一阵拳脚,将该老板打倒在地下,老板爬起便往湖江村方向跑去,打他的人也跑去追打,追上他后又对老板一阵拳脚,将其打倒在地上一动不动。那几个人折返到货车边时,货车上的司机看见他们走来,便从车上跳下往村子方向跑去,那几名青年又去追打他,将他打倒在地上,其中一人说道,看你以后还敢不敢来收橘子了。司机就说:“老大,我以后不敢来了”,然后,他爬起来就往果农胡某伟家方向跑去。经胡某本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在湖江村委会大楼空坪打伤人的人就是被告人吴某星;从另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打伤的人就是收橘子老板杨某红和司机邝某加。2、证人胡某伟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15时许,我在果园干活,突然接到杨某红的电话,他说被人打了,于是我便坐摩托车到了湖江村委会旁,看见杨某红收购到的橘子被人从车上倒了很多撒在地上,但我没看见杨某红和他的司机在现场,就回我家里去,走到了村委会后面的巷子时看见四、五个青年男子正在与村民争吵,我回到家后就看见杨某红和邝某加坐在我家里了,当时,我看到邝某加右眼红肿;杨某红的头部流血。然后,我就带他们去到村委会旁,这时一个较胖的男子指着村民说道:“我是丰阳村的爆皮,你们有本事来丰阳村找我”,然后他们几个人上车走了。经胡某伟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在湖江村委会大楼空坪打伤人并对村民说:“我是爆皮,有本事来丰阳村找我”的人就是被告人吴某星;从另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打伤的人就是收橘子的老板杨某红和司机邝某加。3、证人胡某红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15时许,我在果园里,接到我儿子胡某江的电话,得知来收橘子的湖南老板被人打了后,便去了湖江村委会旁,看见杨某红收购到的橘子被人从车上倒了三、四筐下地,我于是打电话报了警。我回到家门口时看见三个男青年在那站着,我就对他们说:“你们这么嚣张,在我家门口了都敢这样搞”,这时其中一个较胖的青年对我说:“你傻,帮湖南佬都不帮你老表,你有胆就到丰阳找我,我叫爆皮”,随后他们几个人上了车往丰阳方向开去了。我看见司机邝某加额头脸部有几处被打青了,右眼红肿;老板杨某红的头部和身上都有很多血迹。不久救护车来到后将他俩人送去医院。经胡某红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对其说:“我是爆皮,有本事来丰阳村找我”的人就是被告人吴某星;从另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打伤的人就是收购橘子的老板杨某红和司机邝某加。4、证人胡某意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下午,我在湖江村委会办公楼前玩,看见有一辆从丰阳村方向开来的小轿车停在来收购沙糖橘的一辆货车旁边后,从小车上下来几名青年男子,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对收沙糖橘的男子不知说了些什么,后来这三个男子就将货车旁的三、四箩筐沙糖橘推倒在下地。接着较胖的那个男子就对收购橘子的老板打了一拳,将老板打倒在地上,几个男子也一起打老板,老板爬起来后便往湖江村方向跑去了。之后打人的几人折返到货车旁边,坐在货车上的司机看见他们走来,便从车上跳下来往村子方向跑去,那几名男子又去追打司机,将司机打倒在地上。被打伤的老板跑进胡某伟的家里。后较胖的男子就指着胡某伟说:“我就是丰阳村的爆皮,有本事来丰阳村找我,我认得你的”,说完他们就上车走了。经胡某意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在湖江村委会大楼空坪打伤人的自称“爆皮”的人就是被告人吴某星;从另一组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被打伤的人就是收橘子的老板杨某红和他的司机邝某加。5、证人黄某妹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下午,我在家带小孩,看到在村委会门口收沙糖橘的湖南老板被几个人追打,他跑到我家附近时被打到在地,四五个人围上来就拳打脚踢,我对其中一个胖青年说不要打了,他们才停手。随后,几个青年又返回到那辆货车边,货车上的司机看见他们走来,便从车上跳下往村子方向跑去,那几名青年又去追打他,将他打倒在地上,打了有几分钟,他们就上车走了。经黄某妹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星就是在湖江村委会大楼空坪殴打收沙糖橘的湖南老板和司机的较胖的人;从另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红和邝某加就是被几个男子殴打的人。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邝某加的陈述:2015年1月25日上午,杨某红租我的车到连州市丰阳镇湖江村收购沙糖橘,在丰阳镇湖江村委会办公楼旁停车后收橘子。下午15时许,我在驾驶室里休息,一个长得比较胖的男子走过来,问我有没看见他的车子,我说看见了。我下车后,他什么也没说就朝我头部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往村委会方向跑去,有四、五个男子就追上来围着我拳打脚踢,打了约5分钟后,我极力挣脱跑到了胡某伟家里,老板杨某红也坐在胡某伟的家里,他也受伤了,我被打到头部、腰部和腿等多处受伤。经邝某加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星就是在湖江村委会大楼旁叫其下车并朝其头部打了一拳长得比较胖的男子。2、被害人杨某红的陈述:2015年1月25日上午,我从湖南省临武县来到连州市丰阳镇湖江村收购沙糖橘,我们把货车停在湖江村委会办公楼旁边处收购。到了15时许,一辆茄色的小轿车突然在我们货车旁边停下,车上下来四个青年男子,其中一个长得较胖的男子就问我,卖不卖橘子,我回应不卖的。较胖的男子朝我右眼部打了一拳,当时我就倒在地下,爬起来往村里跑去,他们四人又来追打我,一起对我拳打脚踢,然后他们又走去打司机邝某加,具体怎么打就没看清楚了,后来我们被送到医院去了,我的右眼部、腿部和腰部被打伤。经杨某红从一组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在湖江村委会大楼旁朝其头部打了一拳并将其打倒在地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吴某星。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星的供述:2015年1月25日15时许,我和“阿蒙”、“阿勇”和“一青年”等四人驾驶一辆小车从连州市丰阳镇的丰阳村前往丰阳镇的湖江村,准备购买一些橘子去连州的,到达湖江村委会办公楼门前一收购砂糖桔处,我跟收橘子的人谈好4元钱一斤的价格,橘子过秤后,他们又说要5元钱一斤,我就跟他们吵起来了,后就与那收橘子的湖南老板打起来,湖南老板往湖江村方向面跑去,我跟着追了上去,把他打倒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几下,一个老人家就走过来把我拉开了,我返回到湖江村委会办公楼门前时,看到和我一同来的几个人已经把那名湖南司机打伤了,然后我们就走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伤二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星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邝某加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李学松提出被告人吴某星已答应公安民警去投案,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星结伙殴打前来收购农产品客商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极坏。因此,辩护人李学松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星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星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之一杨某红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杨某红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家胜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傅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