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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王xx。原告韩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在2008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8日生育长子王x,结婚之初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有时被告还喝酒,酒后还动手打原告,被告在外打工也挣不回来钱,原告生病,被告也不照顾原告还动手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2008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8日生育长子王x,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7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在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陈述:我在山东打工,请不下假来,我回不去,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并生育了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