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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夏文德与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文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夏文德,男。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夏文德与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白山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高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