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487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治县。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妮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