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永谋与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杨永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杨凌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汝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秦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延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永谋与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永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谋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3元,减半收取2691.5元,由原告杨永谋负担。审 判 长 雷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