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亚芬与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芬,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姜亚芬。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芬诉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姜亚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亚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