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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斌斌与陈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斌斌,陈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丁斌斌。被执行人陈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斌斌与被执行人陈立波[(2014)甬北商初字第007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拍卖了涉案车辆,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3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