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政铨与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政铨,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政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启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许爱民,该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再审申请人陶政铨因与被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政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按给付之诉收取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二、讼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无效合同,理由是:(一)该合同的当事人系益林镇益西社区拆迁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益西拆迁指挥部),不具有合法的拆迁人资格,并非适格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体。(二)益西拆迁指挥部的拆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是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但益西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期限却是2010年3月10日至3月30日。(三)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违法,显失公平。(四)益西拆迁指挥部带人暴力拆迁,陶政铨受其胁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诉讼费用收取是否符合规定,并非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陶政铨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陶政铨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二、关于讼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关于益西拆迁指挥部的主体资格问题。陶政铨认为益西拆迁指挥部是临时性机构,无权拆迁,也无权签订拆迁协议。对此,本院认为,益林镇政府成立益西拆迁指挥部具体负责益西老城区的拆迁问题,授权益西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陶政铨认为益西拆迁指挥部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益西拆迁指挥部的拆迁程序问题,陶政铨认为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是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但益西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期限却是2010年3月10日至3月30日,程序违法。由于陶政铨一、二审未提出此项诉求,故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再次,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系受胁迫订立的问题。陶政铨认为上述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是受益西拆迁指挥部的胁迫才订立协议,但陶政铨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陶政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政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