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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重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重字第0038号原告刘××。被告庞××。原告刘××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智峰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