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重字第0038号原告刘××。被告庞××。原告刘××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智峰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