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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宁与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陈宁。委托代理人魏莱(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学军。原告陈宁诉被告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宁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学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地东方华府16号楼3单元6层2室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宁的委托代理人魏莱,被告郑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宁诉称,2013年10月17日,郑学军向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郑学军向我借款1,000,000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借款利息。同日,我向郑学军提供了全部的借款。此后,郑学军向我支付了部分利息,经双方核对,截止2015年1月17日,郑学军尚差欠我5个月的利息及全部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要,郑学军未能偿还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郑学军偿还1,000,000元的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5个月的利息;2、郑学军自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向陈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3、郑学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陈宁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郑学军辩称,我当时出具借条是1,000,000元,但实际只收到了980,000元。经审理查明:陈宁与郑学军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7日,郑学军因经营需要向陈宁借款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条》,记载:今借到陈宁女士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在每月底向陈宁女士支付借款利息,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同日,陈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学军转款980,000元。2015年1月17日,经双方确认,郑学军尚差欠陈宁1,000,000元借款本金和2014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借款利息。此后,郑学军未再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陈宁诉至本院。庭审中,陈宁确认只向郑学军转款980,000元,另20,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另查明,2013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借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从2014年11月22日至今,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经数次调整,但均低于6%。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账目核对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陈宁与郑学军之间的借款行为是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其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陈宁主张郑学军偿还借款1,000,000元,但其将20,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郑学军只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980,000元返还借款,陈宁要求郑学军偿还1,0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利息部分,陈宁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均低于6%,陈宁的主张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郑学军应向陈宁支付的利息为以9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宁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元;二、被告郑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宁支付利息(即以9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960元由被告郑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赵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