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毛荣敏、黄誉等与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荣敏,黄誉,毛华照,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毛荣敏。申请执行人黄誉。申请执行人毛华照。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8-1铭湖经典B座30层B30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活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2015)巴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2015)巴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张贴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公司门面已被另一公司承租,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下落不明),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抗战路有一宗面积为99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11)第7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抗战路一宗面积为99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11)第728号】。二、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李正南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