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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保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人民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雷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平。委托代理人吴占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