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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易诗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被执行人易诗华。被执行人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54号。法定代表人易诗华,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法定代表人冷超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玉梅与易诗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向第三人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999.5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