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邹XX与被告樊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邹XX,女。委托代理人韩XX,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诉被告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XX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