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楼德惠与余姚市炯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德惠,余姚市炯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楼德惠。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炯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德惠与被告余姚市炯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德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楼德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