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44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