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勇佳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勇佳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05号原告深圳市勇佳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贞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奕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