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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根富与朱天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戚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高根富。被执行人朱天才。申请执行人高根富与被执行人朱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戚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天才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高根富借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天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后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自觉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500元,后续欠款被执行人将陆续在九个月内(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支付完毕。上述事实,由谈话笔录、和解协议、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介于履行期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戚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晔栋执行员  张丽刚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