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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4321帝豪诉清柠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青柠网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照坤。委托代理人荣帝祥。委托代理人张济松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青柠网吧(以下简称青柠网吧)。投资人何龙飞。委托代理人吕学。原告帝豪装饰公司与被告青柠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闻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豪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帝祥、张济松,被告青柠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吕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帝豪装饰公司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帝豪装饰公司与被告青柠网吧签订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名称、造价、工期以及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总造价为32176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支付了19万元工程款(含3000元定金),原告进场后,被告提出由其自己购买主材,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7日,共同核算确认应减少主材部分金额121025.73元,后因施工需要增加了部分辅材及人工,双方核算增加金额为23417.9元。现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尚欠34154元尾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根据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被告每日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尾款34154元;2、被告支付从2014年8月至支付完之日止的违约金(截止立案时约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青柠网吧辩称,原告帝豪装饰公司与被告青柠网吧双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进行装修是事实,在施工过程产生的增项、减项也属实,现在有34154元尾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因在于装修工程中水吧部分的施工原告未按图纸施工,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青柠网吧系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何龙飞系投资人。2014年5月12日,何龙飞代理被告青柠网吧(乙方)与原告帝豪装饰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成都市新希望路4号曼哈顿自然派青柠网吧发包给乙方装修施工;工程造价321762元;工期35天,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施工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工程款;如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如果工程未经甲乙双方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帝豪装饰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在工程项目变更单中签字,确认该工程减项121025.73元,增项23417.94元。2014年6月13日装修工程完工,至此,被告青柠网吧共支付工程款19万元,品迭增、减项目金额,尚欠34154.21元(321762元-121025.73元+23417.94元-190000元)尾款,因尾款未支付,原告帝豪装饰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青柠网吧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汇总表》、《工程项目变更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收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帝豪装饰公司与被告青柠网吧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被告青柠网吧尚欠原告帝豪装饰公司装修工程尾款34154.21元经审理查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债务依法应当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尾款34154元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拖欠工程款或尾款,应向原告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而且原告帝豪装饰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青柠网吧违约所致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整个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行为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此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青柠网吧主张原告帝豪装饰公司在施工水吧部分未照图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付装修尾款。因原告帝豪装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被告青柠网吧又无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青柠网吧已投入使用一年左右,故本院对被告青柠网吧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青柠网吧向原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尾款34154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青柠网吧向原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154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青柠网吧承担476.25元,原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7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闻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