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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洪信与解现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信,解现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信。被执行人:解现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现辰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