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史正理、李庆与李庆、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理,李庆,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史正理,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玉刚。被告:李庆。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3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陆惠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理与被告李庆、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庆、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史正理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理撤回对被告李庆、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