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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土相与被告漯河市烟草公司舞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土相,漯河市烟草公司舞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张土相,男。委托代理人郭浩,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漯河市烟草公司舞阳县分公司。负责人贾法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民,该公司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土相与被告漯河市烟草公司舞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土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土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土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土相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冯 林 海审判员 ��宏伟审判员 郑 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士 敏 更多数据: